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工程管理的通知
2024-01-16 13:59:28 省建厅文件/综合办公室 754

                                                           鄂建文〔2024〕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建筑门窗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质具有重要作用。当前,门窗节能效果不好、外窗渗水等现象时有发生,对建筑工程品质和用户体验造成了负面影响。为保障建筑节能门窗工程应用效果,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门窗产业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门窗性能,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选用建筑节能门窗

建筑节能门窗选用应符合“安全耐久、性能优良、安装规范、美观实用”的原则

(一)选用定型节能门窗产品

定型门窗产品应执行《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0)、《建筑用塑料窗》(GB/T 28887-2012)等现行国家及行业产品标准,并有由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定型门窗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热工计算报告、力学计算报告、生产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和安装施工工艺文件等。

(二)严格控制外窗传热系数

新建建筑外窗传热系数设计限值为:居住建筑不大于2.0W/(m2·K),公共建筑不大于2.2W/(m2·K)。外窗传热系数设计值应严格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计算确定,且不得超出限值范围。型材和玻璃传热系数限值(指标)见附件。

(三)规范节能门窗主要构造

1.铝合金外窗应选用隔热型材。平开窗主型材宜选用70及以上系列三腔体结构的铝型材,典型隔热条宽度不宜小于29mm。

2.塑料外窗主型材宜选用五腔及以上结构型材,平开窗主型材宜采用60及以上系列。

3.铝木复合平开窗以铝合金型材为主要受力杆件时,其铝合金型材部分宜采用70及以上系列铝型材。

4.中空玻璃的气体层厚度:单腔应不小于12mm,多腔应不小于9mm;中空玻璃的干燥剂应选用3A分子筛;单腔中空玻璃的间隔条宜采用暖边间隔条。

5.外窗安装应采用节能附框,附框成品截面宽度方向热阻应不小于0.28m2·K)/W

6.阳台门(含透明玻璃)应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42/T 1770-2021)等现行标准执行。

典型外窗热工性能指标及构造配置详见附件。

二、加强节能门窗设计生产源头管理

(一)强化设计源头管理。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图集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节能门窗设计,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鄂建文〔2022〕16号)附件1《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涉及门窗节能性能指标变更应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查

(二)加大技术研发力度。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应加强成套技术和智能制造应用研究,逐步实现标准化、智能化生产。

(三)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企业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试验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和门窗配件的入库检验,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及质量追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开展节能门窗绿色建材认证。

三、加强节能门窗现场施工管理

(一)严格进场验收。进入工程现场的节能门窗应为成品门窗。进场验收应核查门窗整体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进场复检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复检门窗应从进入施工现场的成品门窗中随机抽取。

(二)严格现场安装施工。节能门窗应采用干法施工。施工单位应制定节能门窗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构造做法和工序管理措施。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样板间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加强质量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节能门窗生产企业等对节能门窗工程进行验收,重点对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报告、构造做法和实体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门窗工程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严格落实本通知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严厉打击节能门窗虚假检测行为。对发现节能门窗工程设计不合规、材料不合格、质量不达标、检测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施工图设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节能门窗专项设计和图纸审查行为的监督抽查,重点加强节能门窗设计深度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管力度。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节能门窗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的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公开节能门窗工程质量信息。加大节能门窗工程验收抽查力度,对不符合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规定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四)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节能门窗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对节能门窗工程的抽查,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发布当地适用的节能门窗技术和产品信息目录,加强宣传、培训和示范。

(五)鼓励各地、各单位按本通知确定的节能门窗系统选用原则,因地制宜开展节能门窗新技术研究。省住建厅将根据节能门窗技术发展实际,适时制定、公布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以及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五、其他

(一)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42/T 1770-2021)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此之前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尚未施工的项目,如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宜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按本通知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切实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节能门窗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典型外窗热工性能指标及构造配置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9日